现如今在职场中女性早已“顶起半边天”。不少女职工不仅作风干练,而且敢打敢拼,因此,有人把她们称为职场“女汉子”。
妻子、母亲、工作狂......她们往往身兼多职,应当说,“她”是绝对重要的。但现实中,性别歧视、劳动权益被侵害等现象又常常发生在“她”身上。
可是,即便是“女汉子”
也会有“脆弱”、“需要保护”的时候...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,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将适时出台。有专家表示,女干部可能会率先实施延迟退休。
职场女性拥有哪些合法权益?
如何在工作中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?
下面为你整理了一份女性权益指南,
女同胞要睁大眼睛看看了
每个职场女性都该了解!
绝
对靠谱“护身符”
在职场中,你或许曾经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,你大可不必委曲求全,忍气吞声......咱们女同胞有这些“护身符”加身,绝对靠谱!
我国《宪法》规定:
妇女在政治的、经济的、文化的、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,实行男女同工同酬,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。
目前,我国已经制定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婚姻法》、《母婴保健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专门保障妇女权益。
公
平就业,同工同酬
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指出,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,促进妇女公平就业,实行同工同酬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第一款规定
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7条规定
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妇
女节可放半天假
在我国,妇女节(3月8日)是法定假日,是属于咱们女同胞的节日~这一天女职工们不仅能放半天假,同时,妇联、工会组织也会在妇女节向女职工提供一定专属福利,如体检、卫生用品等。
“人
生大事”不折腾
听说在职场上
有这么一条隐形规律↓↓↓
男(已婚)>男(未婚)女(已生育)>女(未生育)>女(未婚)
不等式往左,表示职场上越受欢迎的人群
不等式往右,表示职场上越不受欢迎的人群
为何会有这个不等式的存在呢?
说好的男女平等呢?
女职工们如何在工作之余不用为结婚、生子等“人生大事”烦神?放心,这些法律保证你在经历“人生大事”时不折腾。
1
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规定:
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,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,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7条第三款规定:
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,亦属无效,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。
2
难产、多胞胎等增加产假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:
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◆ 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
◆ 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◆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
◆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3
可领生育津贴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提到,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↓↓↓
1
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:
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
2
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:
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↓↓↓
1
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
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
2
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:
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“特
殊时期”照顾多
不管你是女汉子还是萌妹子
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最难熬的时刻
那就是“大姨妈”来了!
妹纸们共同的心声:
好想每个月痛苦的那几天
可以好好地躺在床上不用去上班!
咱辽宁的女同胞们最快明年有望能享受到“痛经假”啦!此外,所在单位应发给女职工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补助。
喜大普奔啊有木有~快要告别在床上翻腾打滚完,也要迈着虚弱的步伐出门上班的日子啦!
此外,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以下劳动:
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冷水作业;
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低温作业;
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高处作业。
专
属休息室很贴心
由于孕妇需要多休息,需要哺乳等问题,一个“女性专属休息室”实在是最贴心不过了~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:
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
“三
期”内备受保护
“三期”指女职工的怀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。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“三期”内权益不受侵害。
1
夜班、加班尽量少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规定:
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
①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
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②怀孕7个月内的,可以安排
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。另外,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
2
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
依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的规定:
被派遣劳动者处于“三期”内的,在派遣期限届满前,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;
派遣期限届满的,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。
3
劳动强度可减轻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孕期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以下劳动:
①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或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② 从事抗癌药物、己烯雌酚生产,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;
③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④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,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,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;
⑤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⑥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⑦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⑧ 在密闭空间、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,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,或者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。
单
位有责任预防女职工被骚扰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11条明确:
在劳动场所,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。
用人单位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
受性骚扰的女职工,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繁
重体力劳动可拒绝
刚才小编提到了,孕期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的劳动,那么普通女职工对于以下这些繁重的体力劳动一样可以大胆说“不”。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:
矿山井下作业;
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、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,或者间断负重、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。
来源:人民日报、工人日报
辽宁号新媒体编辑:张经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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